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

  • 聚仕达人力资源
  • 2015年07月06日
  • 1594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6条规定:“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”   

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,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:临时性、辅助性和替代性。所谓辅助性,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 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;替代性,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,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;临时性,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,但是目前也没 有详细的法律规定。